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李保平)近日,新疆叶城县人民法院巧用执行措施,通过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到期债权36万余元,成功执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叶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材料款36万余元。
执行立案后,叶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随即向被执行人李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李某名下财产第一时间进行司法网络查询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后经调查、走访、约谈被执行人李某,叶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法官发现了案外第三人范某承包了被执行人李某位于叶城县江格勒斯乡800余亩耕地,尚有土地承包费70万元未支付,且为到期债权。
得知这一线索后,执行法官及时调整执行思路,根据被执行人李某提供的信息,找到范某进行核实相关情况,范某对未支付给被执行人李某70万元土地承包费的情况没有异议。执行法官向范某详细阐释了协助执行的法律主体身份及拒不协助执行的法律后果,并依法向其送达了《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经过执行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明理后,第三人范某积极配合执行工作,履行到期债务,立即将被执行人李某对其享有的到期债权36万余元汇入叶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45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第51条: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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