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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母无力监管子女 法援助力变更监护

时间:2022-08-29 10:40:55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贾迎迎
导读:近日,山东省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结首起通过法院调解方式变更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法律援助案件,通过“援调对接”协议确定未成年人小强(化名)的监护人。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贾迎迎)近日,山东省禹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办结首起通过法院调解方式变更未成年人监护权的法律援助案件,通过“援调对接”协议确定未成年人小强(化名)的监护人。

  小强的父亲在其出生不久因车祸意外去世,后小强的母亲改嫁重组家庭,母亲自此再没有照顾和看望过小强,小强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去年小强的爷爷因病去世,小强和奶奶相依为命。依照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小强的爸爸去世后,妈妈是小强的法定监护人,但小强的妈妈从未尽到监护职责。小强的奶奶李某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希望能变更小强的监护权。

  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了解到李某常年在家照顾小强,靠农村种植业和打零工维持生活,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立即为李某提供法律援助,指派山东诚功(德州)律师事务所的周秀梅律师办理此案,代理其提起变更小强监护权诉讼。周律师接受指派后,帮李某全面分析案情,积极调查取证,搜集到村里邻居出具的小强从小跟随奶奶生活的多份证明、小强自书愿意跟随奶奶生活的申请。承办律师多次与小强的母亲方某联系,经了解得知方某再婚后生育了一个孩子,与丈夫和前妻生育的孩子一起生活,方某目前在家照顾两个未成年孩子和80多岁生活不能自理的母亲,自己身体不好,不能干重体力活,需常年吃药,靠丈夫在外打工维持一家人生活,实在无力照顾小强,深感愧对孩子,她愿意积极配合变更小强的监护权。承办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改变办案思路,建议双方协议确定小强监护人。承办律师与法院积极沟通,通过诉前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与方某协议确定李某为小强的监护人。为给调解协议上双重保险,随后李某、方某共同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法院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小强监护权纠纷通过平和方式圆满画上句号。

  李某、方某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小强的监护人,由李某负责对小强进行教育、管理,照顾他的生活、保护他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起到重要作用。法律援助中心和援助律师通过法院诉前调解,采用“援调对接”工作法,加强部门职能融合,帮受援人节约了诉讼成本,达到诉讼效果,案件从受理到办结仅用了不到一个月时间。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承担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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