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 2019年7月当事人雷某邀请当事人张某参与其经营的鱼塘,约定出资、亏损、利润各半承担,但在经营过程中雷某未按约定比例出资,并擅自将本该分配的利润追加在两人的出资比例中,导致2022年4月两人结算时张某亏损较大,出资比例和利润分配不均衡,两人因此产生了矛盾。后经调解员耐心讲解,当事人张某才认识到《合伙协议》中对具体事项约定的重要性,也通过此事对法律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
生活中,越来越多“合伙”的声音,以合伙经营之名,高回报为诱,专门指向对“合伙”法律意识淡薄的人,来达到骗取投资或者降低自己投资风险的目的,因此“合伙人”被未来不确定的高收益所迷惑,对合同相关事项没有明确约定,从而盲目签订合同,导致结算时零收益甚至负收益,最后“合伙人”人财两失,后悔不已。
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规定: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法官提示:防范合伙纠纷,最关键的是要制定“合伙规则”。各个合伙人之间哪怕亲如兄弟,也要依法签订协议,明确约定权利义务责任,以免在合伙过程中发生纠纷,影响彼此的信任和感情。合伙人自身也应该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和对风险的预判,不应盲目听从,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合法经营,防控风险。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