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段小龙)2022年4月10日傍晚,家住山东省禹城市莒镇西街的黄某晚饭后领着3岁的女儿安安沿大街遛弯时。她们突然发现大街旁边的小花园里有一只小黄狗。这时,女儿挥舞着一个树枝追赶狗,小黄狗受到惊吓以后直冲着黄某娘两汪汪狂直叫,黄某怕小狗伤到女儿,慌忙把女儿安安抱了起来。这时小黄狗猛扑到了黄某的大腿上,把黄某咬了一口,鲜血立即从黄某的腿上流了下来,闻讯赶过来的人越来越多,小黄狗却不见了踪影。黄某打听到这只小黄狗是莒镇北街陈先生家养的,于是抱着孩子找到陈先生,要求赔偿。可陈先生却说:“你如果不从段主任家门口过,如果你家孩子不挥动树枝打狗,狗就不会咬到你,这个责任段主任不负。”黄某一看对方摆出耍赖的架势,就打电话叫来了自己的丈夫和兄弟,双方剑拔弩张,眼看着就要动手打起来了。这时,邻居们急忙拨打电话向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求助。
接到电话后,莒镇调委会主任段小龙迅速赶到现场,这时,双方正在激烈地争吵。围观的群众有三十多人。段主任一看急忙上前劝说,并拉开了双方当事人,向他们询问纠纷发生的原因,同时分散了围观的群众。然而,双方互不相让,相持不下。黄某态度很是强硬,坚持要求陈先生赔偿自己疫苗费、医药费等费用5000元,并放出狠话:如果不给,陈先生一家都别想好过。陈先生也不甘示弱,始终抱着与他无关的态度,对段主任的劝说不理不睬,就是不赔钱。最后,竟将段主任送出门外。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劝说,事情仍未取得实质性的进展,调解工作陷入了僵局。段主任及时转变了工作思路,将双方当事人分开调解。为了人身安全,首先让黄某去卫生防疫站打预防针,随后,段主任再次敲开陈先生家的门,开始耐心细致地做陈先生的思想工作。给他讲《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典同时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管理责任。具体到本案,陈先生饲养的小黄狗处于散养状态,没有采取安全措施,陈先生作为小黄狗饲养人对黄某受到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当然,黄某的女儿挥动树枝追赶小黄狗,黄某没有看管好孩子,本身也有一定的过错。陈先生听段主任这么一说,他的态度开始有了转变,段主任抓住这个机会,继续从情理角度做他的思想工作,让他站在黄某的角度想一想。陈先生静下心来想了想,表示自己对此事应当负一定的责任,愿意给黄某一定的赔偿。
等黄某打预防针回来,段主任又对她进行劝导,黄某听了段主任的讲解,也认识到自己行为也有过错之处。考虑到陈先生家庭经济条件确实不好,段主任请黄某考虑将赔偿金降低一些。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陈先生赔偿黄某打预防针的费用及各种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元,并同时向黄某赔礼道歉。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本案的段主任能够正确地引用并讲解民法典,使双方当事人都认识到自身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明确了该纠纷应当如何处理,从而使双方接受段主任的调解意见。陈先生尽管家庭经济条件有困难,仍能够心平气和地接受调解协议,并给予适当赔偿,这说明依法调解的说服力是很强的。在本案的调解中,段主任在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晓之以理,使陈先生认识到,自己的狡辩是没有道理的,段主任还充分考虑到陈先生家的实际经济状况,劝说黄某减少对陈先生的赔偿数额要求,使赔偿能够最终顺利实现。这时道德说教也对纠纷的解决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段主任作为调解员还采用了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现实问题相结合的方法,在发现双方当事人出现僵局后,果断地让黄某先去打预防针,首先避免了危险的出现在解决现实问题的前提下,再对双方分别做思想工作,最终由陈先生对黄某所受损害进行赔偿。否则,在现实问题未获解决的情况下,黄某必然会心存焦虑,则双方的矛盾就容易激化,调解工作难以成功。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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