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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绳犬横穿马路酿车祸 调解员依法调解化干戈

时间:2022-05-31 09:47:18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段小龙
导读:近日,山东省禹城市莒镇专职人民调解员张风珍成功地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段小龙)近日,山东省禹城市莒镇专职人民调解员张风珍成功地调解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

  禹城市莒镇某村郭某是莒镇工业园某食品加工厂一名普通职工。2022年3月2日7点左右,他像往常一样骑自行车行驶在上班的马路上,突然从路旁窜出一条未拴绳的狗,郭某躲避不及,车轮与狗相撞,致使郭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人与狗同时受伤。郭某受伤后,狗主人贾某不愿将郭某送往医院,反而逼着郭某给狗治伤,双方为此发生争执,郭某无奈只好打电话给妻子。妻子赶赴现场后,立即拨打120,将郭某送往医院就诊,经诊断为肩胛骨折,住院治疗7天,郭某为此花费医疗费5000余元。住院期间,郭某与贾某未能就赔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郭某无奈之下,于2022年3月25日来禹城市莒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求狗主人贾某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000元。

  纠纷受理之后莒镇专职人民调解员段小龙张风珍高度重视,立即着手调查处理。很快查明,贾某是禹城某科局退休职工,平时在家养着两条宠物狗消遣,颐养天年。这次事故发生后,贾某并不认为自己应该向郭某赔偿损失,反而以“小狗是名贵犬,价值上万元,却被郭某撞伤”为由要求郭某支付犬只治疗费用,并称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到莒镇调委会参加调解。面对贾某的消极态度,莒镇专职调解员张风珍耐心倾听,听出贾某想抵赖。于是决定登门亲自拜访贾某。

  调解员张风珍找到贾某之后,向其解读民法典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具体到本案,您作为宠物狗的主人因没有给狗拴绳,致使犬只脱离控制,因狗受到惊吓导致郭某躲避不及从而造成损害,损害结果与宠物狗的突然出现存在因果关系。您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郭某受伤之后,您老不及时给他治疗本来就是过错。因为党和政府历来提倡“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再说救死扶伤也是每一个公民必备的道德修养。如果本案调解不下,郭某势必诉至法院,承担败诉责任的仍然是您,到头来人财两丢,这样会影响您的威望。调解员张风珍提醒贾某要文明养犬,依法养犬。做文明养犬人,既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也为他人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在调解员张风珍的的解释和劝说下,贾某终于意识到自己的过错,主动赔偿郭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2000元,并取得了郭某的谅解。

  通过这起纠纷成功调解,调解员总结出三点经验做法:

  一、调解之前做好充分准备,找到矛盾症结,做好预警研判。调解前,调解员对案件基本情况、当事人郭某贾某心理状态、家庭情况做了充分的了解焦点,对整个调解走向作出正确预判。

  二、耐心倾听赢信任,心理疏导促理性。调解员在与当事人郭某贾某沟通过程中,耐心倾听,让他们完全倾诉内心的痛苦或是抗辩理由,设身处地地为他们着想,增强其对调解员的信任度。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充分尊重并鼓励双方合理地释放愤懑情绪,以获得心理平衡,最终促成其理性处理问题。

  三、平衡各方利益,公平中适度倾斜。追求公平正义,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要不偏不倚,但并不意味着不近人情,在面对弱势群体时,特别是农民工,应在法律的范围内切实解决群众困难,体现为民情怀,适度倾斜,把各种利益进行综合考虑,最终实现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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