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马吾力牙)近日,新疆木垒县法院成功化解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2021年12月8日下午19点45分被告孙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沿木垒县行驶至X197线与森沙漠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述地点时将原告叶某放养的一峰长眉品种骆驼撞倒致死亡,该事故由木垒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某负全部责任,叶某无责任。经查,涉案车辆由北京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承租给孙某的,该车辆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市分公司投有商业险和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叶某跟保险公司私下协商,保险公司提出赔偿叶某各项损失15000元,对此叶某表示不同意,认为该骆驼为长眉品种母骆驼,今年7岁,1月份配种,损失不止15000元。双方协商不成,叶某将孙某、租赁公司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并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30000元。
木垒县法院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先进行了诉前调解。调解员查阅完案件资料后,发现案件当事人多且分散在异地,因此先通过电话跟原、被告联系了解情况。保险公司表示,对骆驼的品种没有异议,但是对是否配种有异议,并认为长眉品种骆驼的市场价就是15000元左右。原告认为该骆驼一般市场价都在两万以上,又有配种所以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0000元,且表示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把骆驼拖走就不了了之,尸体丢失,当时自己还对骆驼拖走的过程拍了视频,因此认为保险公司没有履行科学合理定损义务。另,对保险公司拖走骆驼的事实,被告孙某也表示认可,而保险公司对其定损过程没有提供证据。
以案说法:针对此案调解员从以下两个角度给双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
一、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保险公司有及时定损的义务,保险公司收到报案后应及时到现场采用科学的方法认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在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去了现场,但是没有用全面科学的方法认定损失,没有相应的勘验笔录和证据,且使得保险标的被丢失,无法认定损失,对此保险公司有一定的过错。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虽认定孙某为全责,但是具体分析民事责任时,也要考虑原告作为管理人是否尽到管理义务的问题,本案叶某作为管理人对自己饲养放养的动物没有尽到管束义务,无人管护下横过马路造成事故,因此本次事故中原告叶某也应当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通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解释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双方当事人各自存在的过错后,双方都做出了让步和妥协,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于2022年4月30日前向叶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3000元,被告孙某及租赁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双方握手言和。昨日,调解员接到叶某电话,叶某表示保险公司已把钱打入了叶某的账户,并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此起纠纷中,双方当事人从矛盾激化到成功调解并按时履行,不仅体现了调解员丰富的业务知识和娴熟的调解技巧的重要性,更是体现了双方当事人对法律的尊重,实现了司法公正和效率的有机融合,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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