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张琴媛)近日,新疆焉耆县人民法院充分运用诉前调解机制,通过当事人自愿协商、互谅互让,达成了调解协议,妥善化解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该起纠纷源于2008年5月,此时原告艾某不满1周岁,其父亲平某与其母亲李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在调解书中明确约定:艾某由李某抚养,平某每月承担200元抚养费,给付至艾某18岁止。双方协议离婚后,平某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随着艾某考上高中以后,花费越来越大,李某难以负担艾某正常生活的生活、教育费用。因此,李某作为艾某的监护人向焉耆县法院提出抚养费诉讼,要求平某承担艾某抚养费每月1000元。
承办法官马金山考虑到原、被告间的特殊关系,一方面要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另一方面不能让一起诉讼伤害父女亲情,决定适用诉前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温和的方式处理纠纷。
本案的调解活动没有法槌的敲击和法袍的装束,也没有“原告”“被告”的称谓,调解活动气氛和谐,顺畅自然,主持调解的马金山耐心倾听双方的意见,语言充满温情,双方当事人也是语言温和,相互体谅,均能从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着想,从孩子的实际需求出发,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协议达成后,调解室当即给双方当事人制作并送达了民事调解书。
一起纠纷在和风细雨中悄然化解,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维护了亲情,双方对纠纷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结果均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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