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陈婷婷)近日,新疆莎车县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对一起历时三年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进行了调解,使受害人家属领到了50000元的保险赔偿金。
2017年9月,艾某驾驶两轮摩托车与同样驾驶两轮摩托车阿某相撞,两天后艾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莎车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现场进行勘察后认定:艾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次事故应承担次要责任。后艾某的家人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向其支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理赔金50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认为艾某驾驶的摩托车没有经过年检,以此为由拒绝向原告赔偿。
承办法官在收到该案卷宗后,认真进行了阅卷。在综合考虑到受害人家属的实际困难后,为尽快化解纠纷,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充分了解案情的基础上,经过多次的耐心调解,最终该保险公司同意支付赔偿金,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自此,该起历时三年未赔付的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从立案到结案历时30天就得以解决,真正实现了定纷止争,做到了法理与情理的统一。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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