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顽童无意酿纠纷 法官调解止纷争

时间:2021-09-30 11:08:00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张莉
导读:近日,新疆若羌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由未成年人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张莉)近日,新疆若羌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由未成年人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据悉,三被告年均6岁,男孩生性调皮,喜欢玩闹,一日,三人在小区门口电动车行前玩耍时,不慎将电动车行十余辆电动车损坏,给电动车行造成了经济损失,车行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三名孩子监护人赔偿经济损失25400元,三被告法定监护人经多次调解不愿意赔偿,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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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羌县人民法院接手案件之后,与村、社区协调联动,密切配合,迅速开展调解工作。若羌县人民法院主要领导与乡镇分管领导找到被告及被告的监护人,详细了解当时事件发生的情况,对他们释法析理,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思想上的疏导,让他们放下心理包袱,同时结合他们的家庭困难,帮助他们与车行负责人进一步协调沟通,为其将诉讼赔偿金额降低至可承受范围。车行负责人也念在孩子年幼,本着退一步海阔天空的心理,同意为其降低诉讼赔偿款,经承办法官与村、社区工作人员的耐心劝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三被告同意各自承担赔偿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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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方当事人对法院调解工作均表示满意和认可,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制作了调解书,三被告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向原告当庭支付赔偿款15000元,履行了赔偿义务,该案做到案结事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大力加强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既是提高未成年人法制观念、预防其违法犯罪的现实需要,也是关乎国运兴衰、民族昌盛的基础性工程。今后,若羌法院将不断创新多元化普法形式,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基础上,不断强化未成年人法治教育,为县域青少年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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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法课堂】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同时《民法总则》中也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本案中,三被告系未成年人,因此其对他人造成的损害应由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法官提醒,监护人要努力尽到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责任,除了照料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外,还应依照法律和道德要求,采取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尤其要及时制止孩子的危险行为,避免发生危害自身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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