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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防疫警务人员?严惩不贷!

时间:2021-08-13 15:22:12  来源:人民网-法治频道  作者:
导读: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一些人不遵守相关规定,扰乱正常秩序,触碰法律红线。人民网整理了相关法规和典型案例,以示警醒。

法治报道讯 据人民网-法治频道 河南省公安厅日前通报了11起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案件。通报显示,2021年8月7日,郑某战在河南省济源市北海街道办事处三庄学校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时,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故意插队引发现场混乱,维护现场秩序的河南省济源市北海派出所警务人员上前劝阻时,郑某战不听劝说并殴打警务人员。公安机关现已对郑某战以涉嫌妨害公务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一些人不遵守相关规定,扰乱正常秩序,触碰法律红线。人民网整理了相关法规和典型案例,以示警醒。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典型案例

叶某妨害公务案——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暴力袭警

2020年2月2日17时许,被告人叶某驾车载其舅父和胞兄途经湖北省崇阳县新冠肺炎防控指挥部金塘镇寒泉村疫情检测点时,工作人员要求叶某等人检测体温。叶某等人拒绝检测,辱骂工作人员并用车辆堵住检测点,后经人劝导移开,工作人员报警。当日18时许,湖北省崇阳县公安局金塘派出所所长张某某带领民警万某、辅警姜某等人到叶某家传唤其接受调查,叶某拒绝并用拳头殴打张某某、姜某等人,其亲属亦撕扯、推搡民警,阻碍民警依法传唤叶某。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姜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防控管理,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从重处罚。叶某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综合其犯罪情节,于2020年2月10日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叶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

警方提醒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对疫情防控形势有清醒的认识,对疫情防控措施有正确的理解,服从国家疫情防控大局,群策群力,严格守法,服从管理,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平安中原等整理)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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