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周丽芝)2015年李某因给费某提供劳务结识,后李某因急需用钱向费某借款,并于2017年1月25日向费某出具24,800元借条一张,于2020年1月24日又向费某出具37,200元借条一张,后经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本案在诉前调解阶段,费某出示了两张借条,并要求李某偿还两张借条的借款共计62000元。李某上述两笔借款均不予认可,调解不成功后进入诉讼程序。
庭审中,李某认为费某起诉的与事实不符,李某并未向原告借款62,000元,而是在2015年1月25日向费某借款2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利息是2分,费某在支付时扣掉利息4,800元后实际只借给李某15,200元,2017年1月25日因李某未按时还款,费某在借款20,000元的基础上加上4,800元的利息后,由李某给原告出具了24,800元的借条,费某每年计算利息至2020年1月24日共47,283元,当日李某还款10,000元后给费某出具了37,200元的借条,当时并未收回2017年1月25日的借条。李某只认可借款15,200元,也愿意偿还借款15,200元及利息。
法官审理认为,费某持有的两张借条存疑,按李某陈述,因2015年1月25日借第一笔款后,费某要求李某在第一笔借款的借条上出具的2017年1月25日的借条,加上利息后出具的2020年1月24日借款的整个过程,符合民间借贷常理。在庭审中,费某无法提供该两笔借款的支付流水,也无法说明该两笔借款的构成方式,只是简单辩解还有其他价款折价而成,且李某亦苦于无相关证据来证实其主张。
经法官耐心说理、辩理释法,诚信疏导,2021年6月15日费某和李某最终达成了还款协议,最终以李某向费某还款37,200元调解成功。
法官说理:本案中,两张借条系两笔借款还是一笔借款,因证据不足,无法认定,但对于一方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另外,民间借贷活动中存在诸多不规范的地方和潜在风险,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应当注重借贷事实的真实、合法性,特别是在借款协议中应该尽量明确约定借款用途、期限、利息、支付方式等,同时借贷双方的资金往来,以及银行转账等证据,尽量留存,偿还借款后应及时收回或销毁借条,保留好还款依据,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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