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吉林省农安县烟农代表称,农安县是吉林省种植烟叶的大县,2014年末至2015年3月,农安县烟叶有限公司为完成长春市烟草公司的6万担烟叶收购任务,委托农安县圣祥烟叶有限公司和农安县众鑫烟叶经销处从烟农手里收购烟叶。然而在收购烟叶时,除付给烟农少量现金外,绝大部分烟叶为赊购。尽管此案经过一审、重审、二审诉讼,但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烟农的合法权益至今未得到保障。几千万元的烟叶款无法收回,给农民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失,一度影响了农民的生活。
据了解,农安县的烟农为讨要6万担的烟叶款费尽了周折,尽管县里相关部门和长春烟草公司多次协调,但均无结果。烟农们能想的办法都想了,能用的办法都用了,但就是拿不回钱。他们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最终选择了诉讼。但是,由于农安县烟叶有限公司与长春市烟草公司系业务合作单位,怕影响双方之间的关系,不予向法院起诉。烟农们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经多方努力,农安县圣祥烟叶有限公司和农安县众鑫烟叶经销处同意作为原告,并于2017年11月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请求判令吉林省烟草公司长春市公司给付6万担烟叶价款和利息。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书显示:“原告农安县圣祥烟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祥公司)、原告农安县众鑫烟叶经销处(以下简称众鑫经销处)与被告吉林省烟草公司长春市公司(以下简称长春市烟草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6日作出(2017)吉01民初1836号民事判决,原告圣祥公司、众鑫经销处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吉民终96号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判决结果为“一、被告吉林省烟草公司长春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农安县圣祥烟叶有限公司、农安县众鑫烟叶经销处烟叶款6531万元。二、被告吉林省烟草公司长春市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农安县圣祥烟叶有限公司、农安县众鑫烟叶经销处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判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据农安县烟农代表讲,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让他们看到了希望。然而,吉林省烟草公司长春市公司对上述判决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高院于2020年12月31日作出(2020)吉民终字387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农安县圣祥烟叶有限公司、农安县众鑫烟叶经销处的诉讼请求。”这份判决令烟农的希望再次成为了泡影。
农安县烟农代表特别强调,涉案的6万担烟叶总价款高达7000万元,是烟农的血汗钱。长春烟草公司自2015年至今年拖欠烟叶款已长达6年之久,严重损害了烟农的合法权益,给烟农的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最让烟农无法理解的是长春烟草公司的说法,长春烟草公司在诉讼中称:从烟农手中收购的这6万担烟叶,当初并没有国家下达的收购计划,因此无法付款。但烟农们掌握的实际情况是:收购的当年没有计划,而第二年就有了国家下达的计划,为什么第二年也没有按照计划收购呢?更让烟农无法理解的是:既然长春烟草公司说没有收购计划,那么为什么要拉走他们的烟叶呢?拉走了烟叶不付款,烟叶也不退还,到哪里也没有这样的道理啊!
那么,究竟谁应该为烟农的6万担烟叶买单?烟农的合法权益将如何保护?据悉,农安县圣祥烟叶有限公司和农安县众鑫烟叶经销处为维护烟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目前已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长达21页的再审申请,烟农们把最后的希望寄托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上。
烟农们深信,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在保护农民利益的大背景下,该案最终会得到最高人民法院公正的裁决,他们的受损权益最终会获得保护。(周国仁 杜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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