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努尔斯曼·艾尼瓦尔)近日,新疆莎车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通过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成功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2015年1月,阿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行驶至事故发生地点时,与同方向行驶正在转弯的无证驾驶的凯某载着母亲古某的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凯某、古某受伤及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阿某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和田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古某住院治疗32天,除去阿某垫付的28000元,仍有各项经济损失111725元未得到赔偿,在向阿某和保险公司多次索要无果的情况下,古某、凯某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在了解该案基本案情后,本着调解优先的原则,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调解。被告阿某认为凯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也有责任,自己不需要再支付赔偿款,保险公司应该承担剩下的赔偿款,调解一时陷入了僵局。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表示:交通肇事本就是意外,谁都不希望这种事情发生,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原被告双方都存在过错,希望双方能拿出诚意,各退一步,让此事圆满解决。听了承办法官的话,保险公司提出支付9万元,阿某支付2万元,在两个月内付清,并表示一定会如约付清。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拿到调解书后,对法院的工作表示满意,认为法官办案效率高,能真心实意为百姓考虑,该案在短时间内得以圆满解决。
法律不是解决所有矛盾纠纷的灵丹妙药,法律以外的因素如道德、情理也是司法过程中不可忽略的。案件的难易其实不在于标的额的大小,而是在调解工作中,摸清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根据当事人的思想动态,根据当事人的不同性格特点,对症下药,审时度势,以情动人,以理服人,耐心调解促和谐,化解矛盾暖人心。该案的顺利调解,有效地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切实发挥了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作用,今后,莎车县法院将继续坚持司法为民的方针,努力实现“案结事了”,不断提升群众对司法服务的满意度。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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