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李晓霞)近期,新疆温宿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破坏“公益林”被法院判刑的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9年11月底,被告人谢某华为了逃避治超站的检查,指使堂哥谢某富在离治超站附近省道处的应急缓冲带旁的国家公益林处用铲车推出一条路,以方便自己的运输炉渣的车队通过。在使用的过程中,被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巡逻时当场发现,报案至温宿县公安局。经技术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谢某华、谢某富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中破坏的林地面积为12.117亩,地类为灌木林地,属于国家级公益林地,损失价值为96936元。案发后,被告人谢某华、谢某富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温宿县林业和草原局缴纳了公益林损害赔偿费96936元。
温宿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后,进行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谢某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谢某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法官释法:随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观念的提出与逐渐普及,我国的生态公益林建设与保护工作得到了重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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