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赵杰 刘守新)2016年4月山东省禹城市莒镇某村青年张某在云南打工时,认识了四川彝族姑娘海来阿加某并建立恋爱关系,二人于2017年4月在禹城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海来阿加某于2018年4月生儿子张某明,儿子一直随张某生活。婚后,张某之父母在威海购买楼房一套,登记在张某名下。
2020年8月张某以二人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海来阿加某也感到和好无望,同意离婚,双方很快就孩子抚养达成一致意见,但海来阿加某坚持威海楼房是张某之父母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自己的一半,理应依法分割。张某坚持楼房是父母对自己本人的赠与,因而自己对楼房拥有不可争辩的所有权。为此,双方发生了激烈争执。双方多次僵持不下,故此,申请禹城市司法局莒镇司法所依法调解。
莒镇司法所受理该纠纷后,司法所长段小龙高度重视,认真聆听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纠纷发生的起因、经过及诉求。在全面调查了解案件事实后,段所长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首先,段所长向双方当事人详细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据此,楼房的产权归张某一人所有。
海来阿加某看到对楼房分割无望,又继续要求张某给予自己10万元生活补助费,因为自己身体常年有病,又没有经济来源。最终,段所长经过多方调解,双方在同意离婚的前提下,该楼房归张某所有,张某向海来阿加某支付生活补助费65000元,调解获得圆满成功,双方当事人在段所长主持下自愿签订了离婚调解协议书。近日,双方共同到当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21条规定:“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依法调解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人民调解员,要熟悉和掌握与调解工作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是正确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前提和关键。特别是在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新形势下,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不断增强,人民调解员要正确、顺利地开展调解工作,更需要不断地提高自身法律素养和政策水平。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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