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陈晓东 陈相屹)近日,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当事人故意延期举证,造成二审改判的案件当事人。开出罚单,进行了制裁。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供证据,本是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但有些当事人却将此不当回事,“任性举证”,而“任性”的后果就是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不,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开出了喀什地区首张逾期举证罚单。
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王某夫妻二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参加了庭审诉讼,并提交了自行制作装修费、维修费、广告费清单打印件,但一直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关银行转账证明的原件予以核对。在二审开庭中仍然拒不提交相关证据,直至二审开庭后,又向二审法院提交五组新证据,经法院组织当事人质证,该证据中部分金额可作为支付部分租房款的依据。后又提交中国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若干,经法院组织当事人质证,该证据中部分金额可作为支付部分租房款的依据。故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部分改判。法院认为,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王某夫妻二人在二审中提供的证据涉及系争房屋租赁合同中房租款的具体支付金额,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关,法院依法予以采纳。但王某夫妻二人在一审审理期间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该证据亦非一审判决后形成的新证据,且王某夫妻二人在二审开庭中仍拒不提交,在二审开完庭后,又向法院补充提交,其行为显属逾期提交证据。王某夫妻二人未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逾期提供证据无正当理由,应视为故意迟延提交证据,该行为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程序,导致一审误判,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浪费了司法资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第三款“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规定,决定对王某夫妻二人罚款2000元,王某夫妻二人也认识到错误,对法院的制裁表示认可,并于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举证期限,是指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提供证据,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期缴证据会产生许多不良影响。一方面,自己的利益会受损,列入逾期提交证据的,会导致相应证据丧失证据效力,无法证明拟证明的事实;另一方面,即便逾期提交的证据被法官采信,也会受到人民法院的处罚,轻则训诫,重则罚款。
罚款不是目的,是人民法院规范诉讼秩序、提高诉讼效率的体现。希望通过本案的罚款事例提醒诉讼当事人,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不仅是在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也是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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