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师碧干 朱静怡)原告法定监护人沈某与被告韩某以前系恋人关系,二人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原告沈某某于2004年出生,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沈某独自抚养,现就读初中,沈某系低保户,打工收入远远不够支付原告的生活和学习费用,为了保证沈某某能更好的生活学习,沈某诉至新疆鄯善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支持韩某每月给付沈某某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该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庭审中,韩某对于沈某某是否系其非婚生子女不能确定,经鉴定如果是的话,韩某愿意支付沈某某的抚养费。经本院依法委托鉴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裁判要点】
鄯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子女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原告系被告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生父,应承担子女必要的生活和教育费。
【法官说法】
本案中,原告属于原告法定监护人与被告非法定婚姻存续期间所生育的子女,法律范畴上称“非婚生子女”,但是享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有权要求不直接抚养其的生父履行抚养义务。被告系经营凉皮店的个体工商户,没有固定的收入,应参照一般县城的生活标准和消费水平,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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