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郭建新 朱静怡)2014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何某、李某、候某等5人在新疆鄯善县成立某投资管理公司,经营期间,被告人何某、李某、田某组织业务员考察洛阳某特种玻璃有限公司和西安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在投资考察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被告人何某等人伪造投资合同中丙方印章,并以被考察公司的名誉与多名投资人签订投资合同,非法吸收存款,并将存款存于个人账户。截止2017年7月12日,该公司共筹集资金283.5万元,何某等人将所得集资款并未用于生产经营,而是用于维持公司日常运转、发放员工工资、股东个人挥霍等。在部分投资人到该公司兑现本金及利息时,发现公司管理人员逃跑,公司账户无资金,于是向鄯善县公安局报案。截止案发前,共有集资款148.5万元尚未退还投资人。
2017年10月20日,鄯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何某、李某、候某等5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鄯善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以上5人,分别构成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十三年不等,并处6-30万元的罚金刑。
【法官点评】
俗话说,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人们都希望通过理财投资让财富保值增值,让钱生钱、利滚利,然而面对过高的投资回报时,更应当提高警惕!本案被告人就是利用老百姓“以钱生钱”的盲目跟风逐利的投资心理,以高于银行的高额利息回报相引诱,吸收社会资金为己所用,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最终受损的还是老百姓。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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