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秦宝成 耿利) 2019年11月5日,一起因发布不实言论而引发的名誉侵权纠纷案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开庭……2019年7月23日,刘某在货车帮扶平台找到了聊城市??运输有限公司,与其处获得了运输承揽信息,并向该运输公司支付了100元信息费。该运输公司向刘某说明了装货地点、时间以及所需要的身份证件等事项。刘某在与鲁西化工厂进场装货时因未按运输公司告知事项带身份证导致货物无法装运,运输公司被鲁西化工厂违约罚款。运输公司认为刘某在此事件中存在过错,所以拒绝返还刘某100元信息费用。刘某因此愤愤不平,便在网络上发布了一则带有??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的头像照片信息:“此人是聊城市??运输有限公司配货站专坑驾驶员信息费的,希望看到的朋友记住他,别再让他坑了,群多的转发下,别让他再坑驾驶员信息了。”……
就这样,一条信息引发一场官司。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负责此案法官针对此案,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取证、核实,最终判决:
一、 限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聊城市??运输有限公司既得利益损失12000元。
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刘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足额交纳上诉费用,按放弃上诉处理!
面对法官作出判决,??运输有限公司和刘某均表示服判,双方均未上诉。一条看似随便的微信却导致12000元的赔偿!这个案例让我们深思的同时更需要我们警醒、引以为戒!说话做事一定要敏于言而慎于行。无论是在生活中,还是工作中,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都需要注意说话的方式方法,不能逞自己口舌之快,什么都说都做……到最后害人害己。
聊城市东昌府区法院审判法官就此案特别提醒:微信作为一款功能强大、使用方便的社交软件,是当下大多数人进行信息交流的“装机必备”,微信的“朋友圈”、微信群等功能更是受到广大用户的青睐。同时,一些人借助微信平台向公众发布不良或违法有害信息,严重破坏网络传播秩序和危害公共利益,直接或间接触犯法律底线,受到法律制裁。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的行为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在网上散布谣言或虚假信息,不管是原创还是转发,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广大网民切勿随意在网上发布、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内容。
同时也提醒各位微信群组管理者和微信使用者,所有微信群要进一步加强管理,不论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能在微信里发布违法信息或散布谣言。望各微信群严格要求本群所有人员 ,严律己行,不信谣、不传谣、不散谣,发布信息三思而行,否则后果自负,群主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为了个人的安全,希望每个人都自觉、自律、自警、自醒,微信群已经立法,现在微信群都有后台监控管理,微信号在注册时都与手机号绑定,请今后发微信务必要注意!
《礼记.缁衣》中:“君子道人以言而禁人以行,故言必虑其所终,而行必稽其所敝,则民谨于言而慎于行。”君子用言语告诉别人,用行动引导别人,什么事情可以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所以说话时一定要顾忌到最终的结果,行动时一定要考虑到后果。万事有因,实则为证。谨言慎行!和谐社会,从我做起!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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