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安娜) 2019年12月20日,山东省沂水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与罗庄区人民法院现场交接一名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服刑人员李某某,男,36岁,因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罗庄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后经申请委托鉴定,李某某符合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经县司法局同意接收为社区服刑人员。
按照工作程序,县司法局社区矫正科与罗庄区人民法院现场办理了材料交接,为罪犯李某某办理了接收手续,实施了手机定位管理,并向其宣读了《社区矫正宣告书》,告知矫正期间的权利、义务以及应当遵守的管理规定。
此次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李某某的无缝对接,有效避免了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的开展。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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