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连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连达公司”)在2011年看上了邯郸市金华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华公司”)名下的一块工业用地。该地块位于邯郸市复兴区联防西路,面积为4.55亩,经过双方协商,以总价850万元转让。如今,连达公司已累计交给对方650万,因土地自身的一些问题无法开发,公司陷入两难境地,还成了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老赖”。
公司股权转让形式进行土地转让
连达公司在邯郸是一个并不算知名的地产公司,2011年时,看上了位于联防西路的金华公司汽修厂的所在地。这块地不足5亩,虽然是工业用地,但如果能变更土地性质,便可做住宅开发。
经过与金华公司协商,最终确定以850万元的价格收购这块地的使用权,并进行房地产开发。经了解,土地使用权转让,根据纳税要求,转让方需按转让金额缴纳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不小的一笔税款,为了少交税,金华公司与连达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以公司股权转让名义,达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目的。
2011年,双方签署了4份金华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分别将梁继金、梁雪芹、王淑芬、梁雪莉四人持有金华公司全部的股权转让给了连达公司的股东郭海芳等人,转让金额为109万元。之后,除了这109万元,连达公司又给了梁继金等人241万元,共计支付350万元。但此时,土地仍未实质性的转让到连达公司手里。
曾有其他公司想要该地块
当年,邯郸房地产市场正值快速上升阶段,该地块虽然是工业用地,但地处市区,土地经过变性后,还是有不错的开发潜力。邯郸另外一家相对更有名气的地产商,河北鼎佳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佳琪公司”)也想要这块地进行开发。后来鼎佳琪公司频繁与连达公司和梁继金等人接触,希望得到这块土地。最后,连达公司同意将这块地平价转给鼎佳琪公司,并于2012年签署了三方协议。只是让连达公司没想到的是,鼎佳琪公司拖了一年多年后,迟迟未能实质性的转账,开发地块的事也耽搁下来了。
连达公司打输官司
早在2011年首笔费用付款半年后,连达公司着手对该地块进行开发,但是到规划部门了解到,这块地有一部分处在政府的规划道路上,是不能开发的,能够开发的地块只剩下了3.5亩。按照当时签订的合同,加上一些逾期利息,总价需要支付886万元,可开发土地每亩合到253万元,随后的土地变更费用,还需要连达公司来出。这样的工业用地价格,在全国都算是非常高的,更不用说邯郸这样的地级市。
到了2014年,由于当年转让土地的款项并没有全部付清,虽然中间出现了鼎佳琪公司的买地插曲,但梁继金等人坚持要求连达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还将连达公司告上法庭。
从2014年开始,邯郸遭遇融资崩盘事件,房地产是重灾区,经济形势持续变差。之后,梁继金等人起诉连达公司也有了结果,在2017年,连达公司一审败诉。由于不服判决,连达公司在当年提起上诉,经邯郸中院合议庭调解,将高达281.3万元的逾期利息调解为支付50万元。之前转让土地使用权款项886万元,减去已支付的350万元后,还剩536万元,加上逾期利息支付50万元,共计还需要支付586万元,双方便可完成土地转让。双方还约定,在2018年1月31日前先支付300万元,剩余286万元,分两年内支付完成。
连达公司陷入两难境地
虽然有了这样的调解结果,算上利息,一亩工业用地已经高达257万元,这样的地价不止是在邯郸,在全国也都高的惊人,可以称之为“天价”工业用地。比价格过高更要命的是,减去了规划路的面积,仅剩3.5亩,面积过小,想做住宅开发,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不开发住宅,还继续经营汽修厂或者干别的厂房使用,那花“天价”买了这么块工业用地,绝对是稳赔的生意。
但是,如果停止支付剩余的费用,前期支付的费用可能就打了水漂,还要背上持续增加的逾期支付利息,这让连达公司陷入两难境地。
最终,连达公司在支付完300万元后,还是选择了停止继续支付剩余费用。
维权未果 成为“老赖”
连达公司认为,这块地地价高低是一方面,关键是有一部分是政府规划的道路,不能进行开发。而规划的问题,梁继金等人其实早已知道,在签署协议之前,一直向连达公司隐瞒,才导致了此事耽搁这么久,最后弄得进退两难。
再加上之前为了少缴税,选择了签署阴阳合同,以公司股权转让的形式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实际上在法律上讲并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并且到现在,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以及地上建筑物的使用权,依然在梁继金等人手中。另外,2014年签署的第二份合同,当时梁继金等人已经不再是金华公司的股东,并不能代表金华公司签署,所以该合同也不应该具有法律效应。
连达公司向建设局及规划局了解,该宗地如开发还需要土地局收回,进行公开招牌挂,根据总体规划道路占用部分土地,规划设计审批时需按邯郸市规划设计规范临街退让两边地界二十多米,仅剩2014.8平米,也无法履行2011年的协议。
连达公司希望与梁继金等人沟通,因为此地无法进行住宅开发,看能否将地退掉。但最终沟通无果,梁继金等人坚持要求连达公司按合同付款。
连达公司认为2011年和2014年两份合同均无效。2011年签的阴阳合同,约定的是进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但只是执行了公司股权的变更,本身合同也存在不合法的地方。而2014年的合同,签署方梁继金等人已经不再是金华公司的股东,从法律角度讲,已经不能代表金华公司和金华公司所持有土地进行签约。在该案件二审时,连达公司递交了相关证据,但最终还是败诉,并且相关人员也成为了被法院强制执行的“老赖”。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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