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张艳)2019年10月24日,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由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林妨害公务一案,县检察院指派员额制检察官陈江出庭支持公诉。该案当庭宣判,判决张某林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作案工具宝剑1把予以没收。
张某林系普安县三板桥镇西陇村龙滩组的建档立卡贫困户,2019年6月11日16时40分许,普安县交通局工作人员、普安县脱贫攻坚驻村网格包保员罗某、明某二人到三板桥镇西陇村龙滩组张某林的父亲家开展帮扶工作,张某林对前来开展扶贫工作的罗某、明某进行辱骂、殴打,被其兄张绍龙劝阻,其挣脱后返回家中持宝剑欲继续对罗某、明某二人实施伤害,后罗某、明某二人逃至张绍龙家躲避。张某林持宝剑四处寻找罗某、明某二人未果后,到西陇村龙滩组半过箐路口拦截罗某、明某二人。后公安民警接报警后赶赴现场,将张某林控制并传唤到案。
该案是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普安县脱贫攻坚法治保障专班督办案件,在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对案件快捕快诉,并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耐心向张某林开展法治教育,张某林对因冲动而酿成大错十分后悔,承办检察官根据案件情况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张某林在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彰显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护航脱贫攻坚信心和决心,对当地脱贫攻坚领域违法犯罪活动形成有力震慑,为全县按时打赢脱贫攻坚战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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