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丁刚洪)近期,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检察院以粟某涉嫌盗窃罪,依法向兴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12月到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粟某多次在兴义市城区盗窃他人财物,涉案数额较大,经兴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以盗窃罪判处粟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2100元人民币。
经过审查,粟某曾因为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因吸食毒品被多次强制戒毒,其重返社会后,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多次在兴义市城区实施盗窃,经查其中有2次盗窃是在2家超市内实施,其均以购买白酒为由,趁超市老板不备,将货架上的香烟盗走。
检察官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