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哈尼玛特)返还原物乃动物时,由于牲畜之间存在相似,且有些掌印亦随着时间的推移,牲畜的成长都无法辨认。另外在牲畜的出生时间无年份差距的情形下,无法辨认其归谁所有。在这样真假难辨的情况下唯一该考虑的是原告方曾在牲畜丢失时是否向相关部门报案登记以及被告方牲畜所有情况。
近期,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返还原物纠纷案。原告主张被告返还一头牛,折价8000元。原告早在2017年丢失了一头两岁牛,一直未找到。至2019年7月份在吃席途中看见了一头牛在路边吃草,认定是自己的牛,就去打听才知该头牛由被告所有。故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返还牛。庭审调查中发现双方所陈述的牛的特征极为相似,但无法辨认该牛归谁所有。但从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应当提供证据充分证明自己曾丢失过牛,且证明该牛就是自己的。遗憾的是原告从未报案登记自己丢失过牛,且被告所有的牛也从未丢失过。这样一来反而让该案思路一下子清晰了,结果也不难断定了。
法官提醒:每个案件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个案有其自己的特殊性,因按照个案的特性备齐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才能不至于败诉。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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