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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烧山 坐牢八年

时间:2019-09-19 10:33:28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张林
导读:“村民放火烧山为放牛、采蕨菜,得不偿失被判刑八年。”9月18日,备受普安县人民群众关注的白沙乡胡某某放火烧山案在普安县白沙乡铁厂村村委会广场进行巡回公开审理,普安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国刚出庭并支持公诉。此案系近年来普安最大的一起放火烧山案件,引来广大干部群众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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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张林)“村民放火烧山为放牛、采蕨菜,得不偿失被判刑八年。”9月18日,备受普安县人民群众关注的白沙乡胡某某放火烧山案在普安县白沙乡铁厂村村委会广场进行巡回公开审理,普安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国刚出庭并支持公诉。此案系近年来普安最大的一起放火烧山案件,引来广大干部群众旁听庭审。

2019年2月6日中午,普安县白沙乡铁厂村村民胡某某为了使山上的青草尽快长出来以便放牛、采摘蕨菜,在该县白沙乡铁厂村上铁组簸草谷处用打火机点燃枯草放火烧山,火势蔓延后,胡某某步行至兴中镇地界赛阳道处第二次点火,起火后火势未蔓延自然熄灭,胡某某再到兴中镇地界严家坪子处点火烧山,从而引发森林火灾,此次因胡某某放火引发的森林火灾烧了三天三夜才被扑灭。经普安县林业局鉴定,此次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096.4亩,过火有林面积为3096.4亩,林种全部为防护林中的水土保持林,直接经济价值共计人民币3870500元。

普安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以方便放牛、采摘蕨菜为目的,故意放火烧山并引发森林火灾,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胡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经贵州省人民第二医院法医精神病鉴定中心鉴定,胡某某2019年2月6日实施放火行为时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普安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法官查清事实后,采纳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8年,胡某某当庭表示服判。

检察长国刚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对旁听群众开展法治宣传,他指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通过此案警醒广大群众,保护森林资源、维护公共安全,人人均有责,谁放火烧山谁坐牢,希望广大群众汲取教训,野外谨慎用火,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法律链接: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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