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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评估机构选择不合法,政府的征收决定被撤销

时间:2018-12-05 17:56:09  来源:大湖在线  作者:
导读:2011年11月28日,正阳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市民公园建设项目的征收决定,李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7年4月24日,正阳县政府让拆迁户选举评估单位,刘某某等六人从备选的评估公司中选定了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征收的房地产进行测量评估。评估公司对被拆迁人夏某拟征收房屋初步估价结果显示,估价时点为2017年4月26日,估价作业日期为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6月9日,房地产评估价682726元。

【案例分析】2011年11月28日,正阳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市民公园建设项目的征收决定,李先生的房屋在征收范围内。2017年4月24日,正阳县政府让拆迁户选举评估单位,刘某某等六人从备选的评估公司中选定了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征收的房地产进行测量评估。评估公司对被拆迁人夏某拟征收房屋初步估价结果显示,估价时点为2017年4月26日,估价作业日期为2017年4月26日至2017年6月9日,房地产评估价682726元。李先生征收房屋分户估价结果报告单与拟征收房屋初步估价结果相同。由于李先生与房屋征收部门就房屋征收补偿达不成协议,2017年7月11日,正阳县人民政府向李西恒作出正房征决[2017]002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李先生不服该房屋补偿决定,来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找到众成拆迁律师团队的徐晓倩律师作其委托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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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律师接到案件之后,立即对案情展开询问和调查,经过不懈的努力,发现本案中政府的行为存在不法之处:

按照规定,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无法对评估机构达成一致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随机方式决定。但徐律师发现,正阳县政府没有提供出选举评估机构时选举的评估机构为多数被拆迁户选定的证据、评估机构告知对房屋作出的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权利的证据。

同时还发现,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不显示李西恒的附属物以及房屋的院落、空地的评估事项;分户评估结果报告所依据的法规已经失去法律效力;且对于李先生的房屋被征收的估价时点与法律规定的不一致。

因此,徐律师认定该评估存在不合法性,正阳县政府依据评估报告对李西恒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也就不合法,应当被撤销。经过徐晓倩律师在庭审中的不懈努力与扎实的法律功底,终于将被告的违法之处一一证实,最终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请,判决撤销被诉征收决定。

【案件启示】评估机构承担着评估被征收人房屋、土地等价值的任务,与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选择正确的评估机构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决定着拿到补偿金的多少,但是在实践中,政府往往在评估机构的选择上做文章,故意将被征收人的房屋评估价格降低,或者非法剥夺被征收人的自主选择权,在此,众成拆迁团队律师提醒您,一定要谨慎对待评估机构的选择,有拿捏不准的地方,建议您委托专业律师帮助您维权!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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