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 “我是被执行人石某某的女儿,我母亲到底欠了多少钱?” 8月29日上午,一位年轻女子手持厚厚一摞现金来到了新疆焉耆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该女子的母亲因为为她人借款担保被判决对全部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借款人在诉讼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人将借款人和担保人申请至法院要求强制执行。
五个月前,焉耆县人民法院依法向两名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两名被执行人在7日内履行还款义务,但两名被执行人均表示无能力履行。执行法官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石某虽然暂时遇到了些困难,但生意还是在正常经营,而且还按揭了高档汽车,从而判断石某具有还款能力,只是不想履行担保义务。经过合议决定对两名女性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十五天的惩戒措施,并于8月27日晚将两人送至行政拘留所收押。两日后石某的女儿替她交纳了全部9万余元案款,石某也于当日被提前解除拘留。
法官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在案件的执行阶段,是不区分借款和担保人的,只要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要求承担责任的被告均是该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均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所以在为他人借款进行担保时要慎重,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一旦担保了就要做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思想和物质准备。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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