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陈兴梅)2017年9月18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徐某某在未佩戴安全头盔、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承载着马某某(未戴安全头盔)的一辆无号牌三轮电瓶车,沿X192木乌雀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公里+200米十字交叉路口时,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字交叉路口,欲从道路右侧车道向左转弯前往木垒县新户镇政府过程中,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后左转弯,所驾三轮车与后方陈某某驾驶超速行驶的一辆轻型普通货车侧面相撞,三轮车侧翻,造成一起徐某某受伤、马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在现场被查获归案。经新疆木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徐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未经登记、违法载人的三轮电瓶车上道路行驶,在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驶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而左转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示】
很多人认为,只有驾驶汽车、摩托车等传统意义上的机动车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见,只要是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管是驾车还是步行,是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法官提醒,日常生活中驾驶三轮电瓶车的人越来越多,很少有人会因驾驶三轮电瓶车没有驾驶证而被交警部门行政处罚,但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没有证照就会被认定为无证驾驶,在事故责任认定和可能面临的定罪量刑中,都会成为一个加重情节。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