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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不许探视孩子 女子拒付抚养费

时间:2018-04-27 14:10:01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石磊 陈兴梅
导读: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劳燕分飞后,不少的离婚夫妻在探视孩子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有的甚至直接“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因前夫不让探视孩子,前妻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执行案件。

  法治报道讯 (通讯员 石磊 陈兴梅)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劳燕分飞后,不少的离婚夫妻在探视孩子问题上难以达成共识,有的甚至直接“剥夺”另一方的探视权。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因前夫不让探视孩子,前妻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执行案件。

  2001年10月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结婚,2002年生育一女,2011年双方因为感情不合,经木垒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女儿抚养权归父亲潘某某,魏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于每年8月1日前给付一次。起初潘某某还允许魏某某探视孩子,但随着魏某某重新结婚组成家庭,潘某某便开始拒绝让魏某某探视孩子,魏某某一气之下拒绝向前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17年11月,潘某某以魏某某未按时给付婚生子女的抚养费申请木垒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人员经多次寻找在沙湾县找到魏某某,魏某某情绪激动,称法院对她采取什么措施都行,前夫不让她探视孩子她就不交抚养费。执行法官耐心地向其解释法律规定,向其释明离婚调解协议中给付抚养费是义务,而探视权是权力,要想争取孩子的探视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积极争取自己的权利。通过执行法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做思想工作,魏某某最终明白了其中的道理,当场给付了孩子的抚养费7000余元。

  在执行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中,被执行人不按时履行义务,往往都是由于有监护权的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孩子,最终导致另一方产生怨恨不愿履行,因此在执行此类案件时,不宜采取强制措施,而是要注重释法析理,积极进行诉讼引导,让被执行人知法、懂法、守法、用法,让亲情归位,达到维护未成年人子女权益的目的。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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