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 据人民交通网 (记者 耿值 宋力刚) 2018年3月28日,本社接到一份来自黑龙江省依兰县的举报信,举报人实名举报大庆市红岗区政法委副书记目无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公然插手国有储备土地承包经营。
2018年4月2日,记者赶赴黑龙江省依兰县开展实地调查。
一
2003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依兰县农民姜朝阳与依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将位于平原乡与桦南县交界的倭肯河套内的国有储备土地承包给姜朝阳经营管理,承包期为8年,即从2003年10月20日至2011年10月20日止,承包费用(有偿使用费)共计52万元,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齐。
合同同时规定:乙方(姜朝阳)在承包期间可整理开发荒地,但要办理相关手续:如开荒证,承包期满后所有土地(含乙方承包后开垦的土地)由甲方收回,下个承包期发包时,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然而,合同内容始终没有显示姜朝阳所承包土地的面积。
合同签订后,姜朝阳先后投入300余万元,对承包区域内的原耕地进行修整,同时,又投资150余万元,对承包区域内的荒地进行治理。截止2011年3月,姜朝阳共治理荒地约1500余亩,加上原来的耕地,姜朝阳在他的承包区域内整修治理出耕地达7000余亩。
二
2011年10月20日,姜朝阳与依兰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姜朝阳满怀信心来到依兰县国土资源局续签合同,然而,得到的答复是:土地已经承包给他人了。
姜朝阳瞬间懵了……合同不是约定好自己在下个承包期内有优先权吗?且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在此之前并未提前通知姜朝阳续签合同事宜。自己投入巨资、辛辛苦苦整修治理出的荒地,才刚刚进入收益期……
姜朝阳不依不饶,最终,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向姜朝阳出示了一份2011年1月12日,由依兰县国土资源局与大庆市红岗区政法委副书记刁国君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刁国君与依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承包费预交协议书。
根据举报人向记者提供的依兰县国土资源局与刁国君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显示: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将位于平原乡与桦南县交界的倭肯河套内的国有储备土地延续承包给刁国君经营管理,承包期为22年,即从2011年10月20日至2033年10月20日止,承包费用(有偿使用费)共计100万元整,在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交齐。合同甲方为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加盖了公章),法人、签字人为时任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封殿伟,乙方承包人为刁国君,合同签订日期为2011年1月12日。
同时,从举报人提供的依兰县国土资源局与刁国君签订的土地承包费预交协议书上显示:依兰县国土资源局位于平原乡与桦南县交界的倭肯河套内的耕地、荒草地、风险地,2003年10月20日承包给姜朝阳管理,2011年10月20日到期,经原承包人姜朝阳同意,刁国君有意承包该土地,并有意预交土地承包费用100万元整,待原承包合同到期,下个承包期发包时,由刁国君承包,预交土地承包费多退少补,预交土地承包费可转为承包费,土地另行包给他人,预交款全部退回。交款人:刁国君,收款人: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加盖了公章),承包费预交协议书签订时间为2011年1月12日。
从依兰县国土资源局与刁国君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费预交协议书的签订时期显示,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在与原承包人姜朝阳承包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便与刁国君又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预收了土地承包费用。
值得注意的是:在依兰县国土资源局与刁国君签订的土地承包费预交协议书中,有两句话值得推敲,即:经原承包人姜朝阳同意,刁国君有意承包该土地……但协议书签字落款人却只有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和承包人刁国君。
举报人说:姜朝阳当时压根就不知道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就提前与刁国君签订了承包合同……
三
为求证合同的真实性,2018年4月3日上午8点30分,记者来到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李立说:采访可以,但你必须到县委宣传部办理手续,县里同意,我们才能接受采访。
9点20分,记者来到依兰县委宣传部办理相关手续。
11点10分,记者在依兰县委宣传部新闻中心副主任的陪同下,再次返回依兰县国土资源局,接待记者的是一位自称姓刘的副局长和该局道台桥土地所所长江洋。
说明来意后,刘副局长和江所长很快为记者提供了依兰县国土资源局与刁国君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在记者的要求下,刘副局长在合同复印件上加注了“此件与原件一致”的注释,并加盖了依兰县国土资源局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保管公章的工作人员已经下班,只好加盖了财务章)。
当记者接过这份加盖着依兰县国土资源局财务专用章的合同复印件时,立即被惊呆了,因为这份由依兰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与举报人提供的合同竟然是两个版本。难道依兰县国土资源局与刁国君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是“阴阳”合同?
根据依兰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这份该局与刁国君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显示:承包土地的位置和承包期22年未变,而合同起止时间,则由原来的2011年1月12日至2033年1月12日变成了2011年11月16日至2033年11月16日止。
而最引人注目的地方则是这份新签订的合同的第9条: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双方约定由大庆市任何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不难看出,刁国君副书记在签订这份合同时,也是煞费了心思。
依兰县国土资源局与刁国君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所涉土地管辖权属依兰县,为什么争议管辖要到大庆?
对此,刘副局长的解释是:这是历史遗留问题,其它我不清楚,档案里保存的就是这份。
面对记者“一份合同为何会有两个版本”的提问,该局道台桥土地管理所所长江洋含糊其词地说:“不好说,也许吧,但我们目前能给您提供的只有这一份。”
记者续问道:该宗土地系国家储备用地,国有土地在对外承包出让时,是否要进行公开招、拍、挂?走法定程序?
江所长:按理说是得走一下程序,不过,这是那个年代的产物,我不好多说。
记者:党员领导干部严禁插手土地承包经营,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在与刁国君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是否对刁国君系大庆市红岗区政法委副书记的身份予以确认?
江所长:这个我不知道,从来也不认识刁国君,昨天(即4月2日)才见到了庐山真面目。
记者:昨天刁国君在依兰县?
江所长:是的,我们是在他承包的地里见到的。
记者:刁国君的工作身份确系大庆市红岗区政法委副书记吗?
江所长:不好说,这个你们得去大庆查证。
图为举报人提供的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和大庆市红岗区政法委副书记刁国君于2011年1月12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
图为举报人提供的依兰县国土资源局与大庆市红岗区政法委副书记刁国君签订的土地承包预交款协议书和预交款收据。
图为依兰县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该局与大庆市红岗区政法委副书记刁国君签订的另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四
2018年4月4日上午9点整,记者驱车前往大庆市委宣传部办理相关手续。11点整,记者来到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政府,但是并未见到刁国君本人,记者只好拿出举报人提供的刁国君的身份信息和照片,请相关部门予以确认。得到的答复是:确系刁国君本人。
为慎重起见,11点49分,记者拨通了刁国君本人的电话,电话里刁国君对自己的身份及自己与依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予以确认,并强调:合同是本人签订,但这里面有好多事情,电话上不方便沟通,并约请记者有时间面谈。并说:“这几天监察委等相关部门已找我谈了话,并调取了有关资料,配合有关部门和媒体调查是我本人的职责,组织怎么处理我都接受……”
至此,大庆市红岗区政法委书记刁国君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插手土地承包经营的事实已昭然若揭。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资料显示,刁国君在取得了依兰县国土资源局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后,随即又将土地分别转让给原承包人姜朝阳和张万秋等人。并授权其代理人李艳代为负责承包土地的具体经营和管理。由李艳出面,以每公顷(15亩)6000元或8000元不等的价格转让给附近村里的农民。
据举报人和周边群众测算:刁国君与依兰县国土资源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范围内的耕地面积大约为480公顷,折合7000余亩,刁国君按当地现行市场价平均每公顷(15亩)6000元至8000元的价格转让给他人。那么,他所承包的480公顷(7000亩)土地,每年即可获利3300000余元,如果按22年的承包期计算,刁国君的这宗土地承包合同将获利72000000余元。
获利之高,令人触目惊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规定: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党政机关干部可以采取向投资公司投资的方式,为国家和地方的经济发展作贡献,投入的资金可按照银行的规定获得利息,但不能参与有关企业的经营活动,更不能从中分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53条第14款规定:公务员必须遵纪守法,严禁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我们不仅要问,刁国君身为大庆市红岗区政法委副书记,公然目无党纪国法,利用职务之便,公然插手土地承包经营;以权谋私,且数额特别巨大,是谁给了他如此之胆量?
而依兰县国土资源局在国有储备土地承包出让过程中,公然违反法定程序,暗箱操作,以远远低于当地市场行情的价格随意对外承包国有储备土地,并与承包人签订阴阳合同,这里面究竟有何猫腻?是否存在权钱交易?
对此,本社将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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