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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酒驾司机“碰瓷” 两男子获刑两年
法治报道讯 据新华网 驾豪车守饭店门口盯酒驾司机,“碰瓷”后称报警要挟对方私了;一审认定敲诈勒索罪
11月2日,驾驶豪车“碰瓷”敲诈酒驾司机的周某、崔某在顺义法院受审。法院供图
顺义区两名男子在饭店外专盯喝过酒的司机,之后驾豪车撞上去“碰瓷”,再以报警为名要挟对方私了。昨天上午,顺义法院对这起案件公开宣判,两男子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
两男子驾捷豹“碰瓷”
两名被告人周某、崔某均是“85后”,案发前都没有正经工作。检方指控,今年3月,在顺义区后沙峪地区,周某、崔某驾驶捷豹牌汽车,先后三次分别与被害人李某、付某和王某驾驶的汽车相撞,以对方全责或酒后驾车为由索要人民币1.7万元至2.6万元不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敲诈勒索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人在着手实行第三起犯罪时,因故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据两人称,他们专门等在饭店门外,看到哪个人喝酒后还自行开车离开,便驾车追上去碰瓷。周某负责驾车撞人,崔某负责撞车后起哄、打圆场,并以报警为名要挟对方私了。拿到的钱除了修车,其余都被他们吃喝挥霍。
碰瓷毁车算犯罪成本
新京报记者在此案庭审时了解到,在故意剐蹭其他车辆时,周某、崔某驾驶的捷豹也会受到一定的损伤,于是使用部分“碰瓷”收入进行修理。
对于二人修车的费用是否应该从犯罪数额中扣除,法院认为,两名被告人主动制造交通事故,目的在于“碰瓷”,在此过程中受损的捷豹车是他们实施犯罪的工具,剐蹭造成的修车费用属于被告人的犯罪成本,无需扣除。
顺义法院以敲诈勒索罪,一审分别判处周某、崔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4000元。
相关案例
醉酒司机小区驾车肇事被拘役
顺义法院昨日通报,该院今年截至10月共审结危险驾驶案件410件,对410名被告人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五个月不等的刑罚。“酒后驾车不是大事”、“酒后小区内开车没事”等误区,通过案例进行了提示。
顺义法院法官介绍,今年5月,市民浦某驾车参加朋友聚会,并在聚会中饮酒。聚会结束后,由未饮酒的杨某驾驶浦某车辆进入某住宅小区内,杨某将车停放好后乘坐其他车辆离开,浦某自行留在车内。
次日凌晨,浦某启动车辆并在小区内倒车行驶,在酒精作用下控制能力减弱,突然加速撞向停在小区路边车辆,致使三车损坏,财产损失达十几万元。浦某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浦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70.9mg/100ml,属醉酒驾驶。相关证据显示,事发住宅小区允许不特定车辆自由通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理解与适用》指出:“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无论管理方式是收费还是免费、机动车进出是否需要登记,只要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就属于道路。”事发小区允许不特定的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浦某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浦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记者 刘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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