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都市远发建筑涉嫌谎报死亡事故“权利”任性疑助其逃避处罚
2016年8.11湖北宜昌市当阳县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2人死亡重大事故,多人被追责事后,湖北省政府要求全省吸取当阳8.11事故教训,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除了要加大监督力度,更要严格执法检查,真正把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落实到位。但记者在湖北省宜昌市宜都市采访发现,仅8.11事故过去两个月,因安全检查走过场,该市远发建筑公司三天连发两起死亡事故,一起事故正常上报,另外一起事故以意外事件为由隐瞒下来,甚至是在众多监管部门指导下,涉嫌谎报。
三天两起死亡事故,第一起事故,正常上报
2016年10月10日,龚仁培和同事张远云等人在公司承建的宜都市解放公寓二期项目工地工作。8时40分许,龚仁培在施工现场2号楼打混凝土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至地面受伤,随后被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经市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死亡日期:2016年10月10日,死亡原因:高空坠落。2016年10月11日的宜都市公安局陆城派出所《关于龚仁培在解放公寓二期项目工地意外死亡的调查报告》调查结论为:经现场勘验及走访调查,可以排除他杀及自杀可能。
第二起事故:涉嫌谎报
宜都市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黄常涛,男,身份证号420529198410123033。五峰县人,2016年10月7日,黄常涛和同事胡秀平等人在公司承建的国营238厂宜都厂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工地工作。17时许,黄常涛在施工现场125号楼后方护坡顶端护拦处不慎滑落至地面受伤,随后被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救治,经市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死亡日期:2016年10月7日,死亡原因:胸腹部闭合性损伤。2016年10月9日的宜都市公安局聂家河派出所《关于黄常涛在二三八厂棚户区改造工地意外死亡的调查报告》调查结论为:经现场勘验及走访调查,可以排除他杀及自杀可能。
临下班收尾工作出事故属意外?
9月6日上午,宜都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高汛联系宣传部查验记者身份后联系高晓丽局长。据其称,第1起已经调查完结,事故报告已出但未公布,第二起没有印象,相关知情人员不在单位,要求次日等知情人员在时了解。
9月6日下午,宜昌市安监局办公室主任孟庆轩通过电子直报系统只查到了第一起,第二起事故也就是黄常涛事故没有接到上报信息。并称当时刚启用直报系统可能没有填报,因孟主任有事要求记者到综合监督管理科刘科长给查下纸质记录,刘科长跟宜都市安监局长高晓丽电话联系后称负责事故统计的人员不在,留下记者电话后要求下周一给记者回复。
9月7日上午,宜都市安监局长给记者看黄常涛的事故结论,此结论是由企业所属乡镇聂家河镇上报的,报告中明确写明黄常涛在2016年10月10日下午1点起在125号楼外第三层脚架上用水泥抹墙,准备下班做收尾工作下来时发生事故,同时还有两名胡秀平、张发平的同事一起工作,因不是上班时间(意指过了下班时间)属于下班过程中出的事故,属于意外,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高晓丽局长称,不在工作岗位上的上下班路途中出的事故也算是工伤事故,但不属于安全生产事故。当问起此起事故不能只看一个乡镇的报告不经调查时,高局长说乡镇也是政府,我们只能看政府调查报告,再调查也是由政府和主管部门调查,建筑类的主管部门是建设局,我们没法调查。
当记者要求拍照时高局长请求领导和宣传部后以不属于公开内容为由遭到拒绝,记者要求抄一下也不行,只能看。记者多次要求,均遭到高晓丽局长拒绝,并称他上边还有领导和宣传部,领导都说不属于公开内容,不能拍照。
监管部门权利任性助企业逃避处罚
按照相关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属生产安全事故。
2013年,安监总政法(2013)年115号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称的生产经营活动,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为实现某种生产、建设或者经营目的而进行的活动,包括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活动。
远发建筑在2016.10.07高处坠落致工人黄常涛死亡事故,这起事故本身并不复杂,有多项国家、湖北省地方法规、解释说明证据,该事故属于生产事故而并非安监部门及事发地聂家河镇政府出鉴定属意外事故的证据。
首先,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在这六条中,第三、四、五都可以排除在外。第六条虽然也规定上下班途中,但是说的是受到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并且有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并且本人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显然黄常涛出事的地方不属此项规定。
只有第一项、第二项符合此次工伤认定的条件,都是在国家安监总局定义的生产经营活动范畴中发生的。
在黄常涛发生事故死亡后,远发建筑第一时间通知了当地派出所,当地公安部门也第一时间做除了排除黄常涛他杀、自杀的可能性。
随后,远发建筑以黄常涛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为由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经调查核实,黄常涛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拟对张黄常涛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死亡认定为工伤。
企业都承认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并向劳动部门提供相关证据,填写了工伤事故认定申请表,劳动部门认真核实,并认定了企业提出的工伤。
而聂家河镇政府、安监局高晓丽局长都认为临下班收尾工作不属工作时间,不在生产经营活动范围内,是无知还是执法不严,还是与远发公司有扯不断理还乱的关系,是在忽悠谁呢?不属生产经营活动范畴依据是什么?
其次按照201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湖北省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按照此规定事故发生地的聂家河镇政府是没有权利给事故定性。建筑类的事故是由住建部门主管,但是,事故发生后,宜都市应该是政府组成的事故联合调查组,安监部门也是调查组的重要成员。相关法规已经非常明确,事故发生单位只有向安监部门和建筑行业主管部门住建局同时报告事故信息的情况下,正确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而不是安监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单独调查。安监局高晓丽局长所说的只看乡镇政府的报告,甚至是无调查权,是不懂法还是故意推卸责任?还是企业故意不正确报告?
第三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办公厅2016年7月27日发布的第80号文件,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显然黄常涛并不在此核销范围内。
经调查,认定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7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而这次事故,记者并未找到这起事故的任何公示痕迹。
10.07事故之后,如果远发公司能够真正的吸取事故教训,严查整改,真正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落到实处,各级监管部门和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能够加强执法监管为主线,严格执法,严厉处罚,严肃问责,严格执行,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在认定事故性质的基础上,分清责任,依法依规依纪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严肃的处理意见,而不是任性使用权利,失之于软、失之于宽、失之于慢,甚至是打太极,三天之后,远发公司职工龚仁培也不会再次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死亡,相关部门怕追责,怕丢乌纱帽,从而利用权利任性为事故定性开绿灯,打擦边球。无视安全,是对生命的漠视,对法律的践踏,损失的是政府的诚信。
当阳2016.8.11爆炸造成22人死亡重大事故后,湖北省政府曾要求吸取事故教训,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显然,这种大检查对远发建筑公司,甚至是对宜都市的监管部门未起任何作用。宜都甚至宜昌市还要发生多少事故,死多少人才能才能引起地方政府部门对安全生产的重视?(记者:赵文昌)
(原文链接:http://sh.cneo.com.cn/index.php?m=content&c=index&a=show&catid=17&id=1277) 责任编辑:guanli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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