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 (通讯员 刘微) 近日,新疆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阿仙古丽·买买提当庭调解了蒋某、余某与哈密某气体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减少了诉讼成本,减轻了诉讼负累,使案件处理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09年至2015年间,蒋某与该气体公司签订经营合同,由蒋某推销并销售气体公司的化工产品,气体公司提供相应的化工产品销售资质,蒋某销售所得利润都归蒋某所得,双方签订合同后,前期都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但到了2013年蒋某因销售出去的产品货款未收回,并没有将气体公司的货款结清,直至2015年所欠货款将近80多万,引起诉讼。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于所欠金额都是认可的,但是蒋某要求气体公司出具相应的授权书帮助蒋某去欠付蒋某货款的公司将货款追回,才有能力偿还气体公司的货款,而气体公司认为欠付蒋某货款的公司都与其没有关系,货款是蒋某欠付的,就应该由蒋某支付,不愿给蒋某出具授权书。合议庭了解了事实情况,经合议,主审法官认为本案是有调解基础的,并着重从保障权利人实现合法权益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努力寻找双方矛盾化解的平衡点。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双方当事人就如何偿还货款问题当场达成了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化解。
本案从审理到调解完成不到两个小时,主审法官阿仙古丽·买买提雷厉风行,运用其丰富的审判经验,通过一遍一遍的解释沟通,让双方当事人都能得到一个符合心意的解决方案,这样的办案效率不仅着力保障了权利人实现合法权益,更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方面做到了更加细致的工作和思考。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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