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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儿童 父母嫌弃 法援劝导解心结

时间:2017-07-25 15:34:48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陈春青
导读:近日,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妥善解答了一例有关抚养权纠纷的电话咨询。

  法治报道讯 (通讯员 陈春青) 近日,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妥善解答了一例有关抚养权纠纷的电话咨询。

  案情介绍

  咨询人王某,女,50周岁,冀州区某村人,王某称他的儿子李某与儿媳张某因感情不和,2016年1月经冀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二人的婚生子乐乐(4周岁,智障儿童,离婚时2周半)由男方抚养(因男方在石家庄打工,收入相对固定,女方无固定收入,且孩子自半岁多时就由马某照顾), 张某按500元/月的标准给付抚养费,每年的1月份付清本年度的抚养费6000元,判决当日,张某给付了2016年的抚养费6000元。时至今日,2017年的抚养费张某仍没有给付,男方多次请求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始终未能查询到张某的个人银行账户,也找不到张某本人,致使强制执行程序受阻。王某说:“他们离婚时,孩子就在医院康复治疗近1年了,现在她(张某)连最基本的抚养费都不给,更别提孩子的医疗费了,我们实在是跟她(张某)耗不起了,想咨询一下能否变更抚养权,孩子由她(张某)抚养,我们来掏抚养费”。

  解答过程

  听完王某的陈述,我们意识到这是一例较为特殊的抚养权纠纷,为了妥善解答马某的咨询,我们一面查询相关法律条款,一面问策法律援助律师团,最终形成了统一的答复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第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显然,王某不具备请求权,李某的请求事由,不符合变更抚养权的规定事由。鉴于以上事实,我们劝诫王某,放弃变更抚养权的想法,张某连抚养费都不想给付,更不可能愿意取得抚养权。既然当初法院把孩子判给了你们,就是考虑到孩子跟着你们更有利于他的身心健康,孩子本身有疾病,又生活在单亲家庭,本就不幸,你们现在能做的就是继续承担抚养责任,尽自己所能,给孩子一个健身快乐的成长环境,让孩子少受点儿伤害,并积极探寻张某的确切住所,继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让张某履行应尽的义务。最终,王某接受了我们的建议,她说:“孩子智力不健全,我们承受着经济和精神上的双重压力,离婚后她(张某)一次也没看过孩子,法院判决的抚养费也不给,说把孩子给她(张某),我们掏抚养费,一半是气话,一半是迫于压力。孩子从小就跟着我,真要给他那个狠心的妈,我舍不得,我接受你们的建议,好好抚养孩子”

  案件剖析:

  本案例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抚养权纠纷,以往变更抚养权的请求多是无抚养权的一方提出,而本案确是有抚养权的一方请求变更抚养权,变更的理由是对方不给付抚养费,这本身就不符合请求变更抚养权事由的法律规定,男方提出想要变更抚养权,一方面是在跟女方较劲,另一方面也是萌生了甩包袱的想法。我们正是猜透了男方的心思,在权衡双方抚养能力的基础上,决定做通男方的工作,让男方打消了甩包袱的想法,让智障孩子乐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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