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 (通讯员 周丽敏) 近日,新疆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草原行政管理案件。某乡政府未经王某同意对其享有使用权的一块割草地征用,王某对此不服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经过认真查阅案卷,认为王某虽是以草场征用补偿为由起诉某乡政府,但是该案根本问题是草场的使用权的确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据该规定,本案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鉴于此,承办法官为王某释明了法律规定,引导王某按照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先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执意诉讼,不但浪费时间还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并告知王某复议的程序,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继续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消除了王某对行政复议之后不能继续维权的顾虑。经过法官答疑解惑,王某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撤回了上诉。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当事人对法律规定不清楚,理解认识不到位的情况,执着的走一些“弯路”,既浪费了当事人自己的时间、精力和金钱,也极大的消耗了司法资源,这就需要办案法官既要有耐心又要有热心,不能仅一判了之,而应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来考虑问题,引导当事人选择正确的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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