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通讯员 陈兴梅)醉酒后站马路上无故挡车逼停司机,并用石头及拳打脚踢等方式将司机打成重伤,近日,新疆木垒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木某、宝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两年。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木某、宝某酒后准备到木垒县城,便到木垒县乌孜别克乡阿克喀巴克村哈米餐厅对面道路,看见被害人张某某驾驶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该路段,便站在路中间挡车。被害人停车后,被告人宝某走到该车驾驶室门一侧,与被害人发生口角,被害人下车时朝他胸部打一拳,朝被告人宝某脸部打一拳将其击倒,两人便撕扯在一起。后案外人居某某将被害人摔倒,二被告人又和被害人撕扯在一起并滚到路基下,后被告人木某用石头打被害人的面部,将其打倒在地,当被害人起身时被告人宝某用石头打在被害人的后脑勺。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外伤性蛛网膜下、双侧额叶脑挫裂伤、左侧额叶脑内血肿伴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重伤二级,左眼眶内壁骨折、左眼内眦近下眼睑处瘢痕的损伤程度均评定为轻微伤。
2015年10月20日16时许,二被告人到木垒县乌孜别克乡派出所投案自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二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二被告人向被害人张某某赔偿各项损失18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木某、宝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综合考虑对其量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