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 俗话说“打铁不惜炭,养儿不惜饭”,四川省宜宾市可大观镇飞马村却发生了一起因增加抚养费引发的纠纷。
家住南溪区大观镇飞马村村民李某与同村村民王某于2008年协议离婚,儿子随女方生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现儿子即将就读南溪一中高中部,需大量资金。李某认为,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太低,要求增加;而王某认为,自己工资低,还要赡养父母,无法支付更多抚养费。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便一同来到大观司法所请求帮助。
调解员了解具体情况后,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劝导王某:其子即将读高中,属正常的生活和教育开支,增加的抚养费是用在自己孩子身上,加之物价上涨,请求增加费用也合情理。另外,按《婚姻法》第36条和第37条的规定,其中“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听了调解员的劝说,刘某低下了头。
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儿子考入任何学校就读,王某自愿承担一半教育费用。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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