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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伦不可泯 行孝需趁早

时间:2017-05-31 14:57:33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陈春青
导读:近日,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受理了多起赡养纠纷案件,其中,绝大部分掺杂着家庭矛盾纠纷。

  法治报道讯 (通讯员 陈春青)我们要求并不高,只要冻不着、饿不着、有地儿住,病了能在床前伺候伺候就成;我们有退休金,不需要他们给钱花,只要孩子们工作之余抽时间来看看我们就好;闺女因为我们阻挠过她的婚姻,结婚10多年了,一直不理我们,虽然,在这件事儿上我们也有错,但我们初衷是为她好,现在我们老俩口不能干了,儿子生活也很困难,就希望她能跟他哥一块儿尽尽孝……

  近日,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受理了多起赡养纠纷案件,其中,绝大部分掺杂着家庭矛盾纠纷,粗略归纳起来,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七种:

  1、认为老人处事不公平,偏向小儿子或经济困难子女一方的;

  2、多子女家庭,有的履行赡养义务,有的不履行赡养义务,履行义务方心理不平衡,进而懈怠履行赡养义务的;

  3、父母曾干涉自己的婚姻,导致配偶不满,阻挠履行赡养义务的;

  4、父母没给子女照看孩子,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5、狭隘的理解赡养的概念,认为给老人吃穿,管老人住、医就是尽孝的;

  6、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7、没有任何理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

  百善孝为先,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古有黄香九岁“扇枕温衾”,王祥“卧冰求鲤”等等《二十四孝》的典故流传至今,在物质条件相对匮乏的古代,儿女尚能想方设法、尽其所能,让父母安享晚年,而在物质生活日益丰富的当今社会,却有诸多子女用尽各种借口逃避赡养责任,这于情理不合,于法更不能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赡养的规定更加细致完善: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

  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羊羔尚知跪乳报恩,乌鸦亦思反哺孝亲,在这里冀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再次劝告那些不孝敬父母的人,作为一个社会人,扮演着多重社会角色,在家庭关系中既是子女,也是父母,莫让自己的行为影响到自己的子女,上行下效,莫等自己老无所养时,方悔“子欲养而亲不待”。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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