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 (通讯员 木尔扎依克) 2016年按照城建规划的要求艾某的房屋被拆迁,房屋赔偿到位,城建部门通过最低租赁政府投资建盖的一套楼房给艾某使用,艾某收房后与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3.7万元的价格把房屋卖给夏某并约定联系城建部门给夏某办理房屋的产权证和其他手续,夏某于合同签订之日向艾某一次支付房屋全款3.7万元,艾某向夏某交付了房屋。
由于一个月后夏某知道该房屋是城建部门通过低价租赁给拆迁户暂时使用的,不能做买卖也不能办理任何手续和房产证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艾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在审理后组织调解时,向双方当事人讲解该房屋是政府投资通过低租赁给困难群众暂时使用的,不属于个人财产,被告方无权处理该房屋是不合法的,调解过程中艾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不对的,这房屋不属于他个人财产,为了保护双方平等的权利,法院调解艾某扣除一年房屋租赁费6000元后剩下的3.1万元一个月内还给原告方。通过此次调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得到了有效的解决,并保持了双方当事人的友好关系。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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