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道讯 (通讯员 权林霞 刘绍高) 近日,成都×建筑工程工司将污水工程中的管网工程转包给了新××建筑工程公司,可没想到在施工准备阶段便发生了意外。
原来,大观镇胜利村刘×用自己的挖掘机为新××公司作业,其进场时通过一条河沟上的窄桥,在新××公司负责人的现场指导下,结果挖掘机不小心掉进了沟里。经鉴定,维修挖掘机需10万元,刘×认为新××公司有赔偿责任,可对方认为自己好心帮忙,并非驾驶员,不愿赔偿。双方一同来到司法所,希望能公平解决此事。
调解员了解具体情况后,耐心告知双方:其一,据《合同法》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公司当时参与了现场指挥,有一定的责任。其二,车辆因涉水行驶或被水淹造成的发动机损坏,除非投保了特定的附加保险,否则是不在保险合同理赔范围之内的。可目前维修费高达10万元,调解员建议新××公司可酌情给予部分补偿。
经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一致协议:新××公司一次支付刘×挖掘机维修金2万元。至此,一场因意外导致的赔偿纠纷终于调解成功。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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