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不完善和几起不严正事件的法律处理,助长了捡漏团体的嚣张气焰,使得近几年新三板捡漏事件层出不穷。协议转让虽然同样也能达成交易、形成价格,但是与广大股民熟悉的A股竞价交易相比,协议转让的效率较低、操作比较复杂,容易出错。所以在新三板股票协议转让中,交易价格与实际价值可能出现较大差异,由于一些新三板股东并不熟悉交易系统,在交易时未能将股票卖给预设的买方,而是被其他人买去,也就是被捡漏,被截胡。甚至,市场上还有此为主要投资策略的群体。
针对价格严重偏差,出现的重大误解的情况,法院在判决时候应当给予支持。此类新三板“显失公平”的事件,若一味将法律偏向捡漏者,实际上是默许市场捡漏专家、截胡行家、“钓鱼者”的不良行径,这将会严重影响新三板市场的交易秩序。
法院应判决捡漏协议合同为无效,法律有理由倾斜维护卖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意见》第72条的规定,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显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合同。这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这一基本民法原则,而使另一方的利益严重受损的一种情形。
因合同显失公平,可以依据《合同法》以下条款行使撤销权。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此外,根据股转系统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三十三条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转让即告成立。按本细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转让,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给大家举个例子,国家对于银行转账失误的处理办法,是将失误金额退还给当事人,如果不退还将承担法律责任。银行转账失误是当事人自身操作错误导致的,并不是接收方有意而为之,这种情况法律上承认失误金是该退回当事人原账户的。那么,新三板市场上这种故意捡漏,捕捉制度漏洞的行为,难道不应该给予惩戒么?法院难道不应该给卖方适当的支持么?法律应该像处理姜淑华事件一样一视同仁,公正处理捡漏分子的恶性行为,及时阻止新三板“捡漏、截胡”这股歪风,还市场一个公道,给投资者们一个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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