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繁峙县繁城镇政府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质疑

时间:2016-11-14 17:52:03  来源:中国商务新闻网  作者:
导读:今年7月,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一桩繁峙县人民法院的初审行政判决,村民糜瑞兰胜诉。如今,终审判决虽已生效三个多月,但繁峙县繁城镇人民政府至今却未按判决履行行政义务。

  今年7月,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了一桩繁峙县人民法院的初审行政判决,村民糜瑞兰胜诉。如今,终审判决虽已生效三个多月,但繁峙县繁城镇人民政府至今却未按判决履行行政义务。

  瑞兰:我依法应当拥有一处宅基地

  家住山西省繁峙县西城街村今年44岁的糜瑞兰,是一位土生土长在该村的女村民,既有作为户主的户口,又有西城街村所分的承包地,拥有一处属于自己的宅基地是她的梦想,更是法律所赋予给她的权益。为此,曾先后向村里数次申请宅基地,却始终未得到解决。

  据糜瑞兰讲,在这长达25年的时间里,村里先后发放了大约近400处宅基地,其中不是本村民的就占三分之二。由于在村里申请不到宅基地,糜瑞兰于2015年4月28日前去繁城镇人民政府申请,而时任镇长的赵斌却告诉糜瑞兰,西城街村已经没有了宅基地。

  为弄清事实真相,糜瑞兰于2015年11月2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繁城镇人民政府公开西城街村1989年到2015年宅基地的使用审批情况,并将《信息公开申请表》直接交到了时任镇长赵斌手里。

  2015年12月15日,糜瑞兰通过EMS给时任繁城镇党委书记张龙恩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17日繁城镇签收,但镇政府没有任何回复。

  艰难的诉讼糜瑞兰一审败诉

  由于繁峙县繁城镇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糜瑞兰作为原告于2016年3月23日向繁峙县人民法院对繁城镇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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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4月27日,繁峙县人民法院公开庭审了该案,于庭审次日作出了(2016)晋0924行初8号行政判决。该判决认为,糜瑞兰不能证实繁峙县繁城镇人民政府信箱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糜瑞兰的诉讼请求。

  忻州中院秉公执法依法支持了糜瑞兰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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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糜瑞兰不服繁峙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4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向忻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糜瑞兰认为,她作为繁峙县繁城镇西城街村民,既有作为户主的户口又有本村所分承包地,但没有宅基地,户口中的住址“关岳庙47号”并不存在,有权在本村获得一处宅基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在其职责范围内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包括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而繁峙县繁城镇人民政府却不公开,侵犯了她获得宅基地的相关权利。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6)晋0924行初8号行政判决书,发还重审或者改判支持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

  忻州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糜瑞兰通过邮递方式向繁峙县繁城镇人民政府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繁峙县繁城镇人民政府收到该申请后,应给予其答复。依法作出了(2016)晋09行终28号行政判决:撤销繁峙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4行初8号行政判决;责令繁峙县繁城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对糜瑞兰是申请作出书面答复。

  繁城镇政府终审败诉后至今不履行判决规定的行政义务

  糜瑞兰告诉记者,2016年9月6日她同镇政府同时领取了忻州中院的终审判决书,直到到10月9日,繁城镇人民政府也未按照中院判决提供给糜瑞兰“宅基地信息公开”资料。

  10月10日,糜瑞兰去镇人民政府取公开信息,现任镇长周海亮与参加诉讼的工作人员周富民,以各种借口推诿,虽经多次催要,至今无果。

  糜瑞兰气愤地说,繁峙县繁城镇人民政府本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公开信息,不仅村民申请不公开,而且法院终审判决依然对其无效,国法何在!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繁城镇镇长眼中究竟是何物?

  知名维权人葛树春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繁城镇政府就糜瑞兰申请信息公开一案,作为地方政府领导的行为,已经与习总所倡导的中国梦严重脱轨,其背后一定有不可告人的“猫腻”。

  对本事件的进展,记者将继续关注。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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