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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房 离婚为啥要分割

时间:2016-08-30 18:32:08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贾迎迎
导读:2012年5月,杨女士在父母的资助下付首付,按揭贷款10年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13年9月,杨女士与高某结婚,杨女士与高某均系再婚,杨女士带着一个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婚后三人一起生活,居住在杨女士婚前购买的房子里,杨、高两人共同偿还房子按揭贷款。结婚之初,两人感情尚好,家庭和睦。时间久了,因思想观念和处事方法的不同,导致两人常常为了生活琐事争吵,后来高某赚钱只供自己吃喝玩乐,不尽家庭义务,回到家还故意找茬与杨女士吵架,甚至动手打骂。

  案情简介:

  2012年5月,杨女士在父母的资助下付首付,按揭贷款10年买了一套房子,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2013年9月,杨女士与高某结婚,杨女士与高某均系再婚,杨女士带着一个与前夫所生的女儿,婚后三人一起生活,居住在杨女士婚前购买的房子里,杨、高两人共同偿还房子按揭贷款。结婚之初,两人感情尚好,家庭和睦。时间久了,因思想观念和处事方法的不同,导致两人常常为了生活琐事争吵,后来高某赚钱只供自己吃喝玩乐,不尽家庭义务,回到家还故意找茬与杨女士吵架,甚至动手打骂。杨女士实在无法忍受这样的婚姻生活,提出与高某离婚,高某却说:“离婚可以,这房子也有我的份,看看房产怎么分吧。”高某的话把杨女士搞懵了,房子是自己与高某结婚之前买的,房产证上是自己的名字,高某凭啥分房产?房子到底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解析:

  案例中所说房子既不是杨女士个人财产,也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房子不是杨女士个人财产,是因为该房虽然是杨女士婚前所买,也登记在其名下,但是此房屋并非全额出资购买,故房子不是杨女士的婚前个人财产。房子不属于杨、高夫妻共同财产,是因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因房子不是杨女士与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一般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内共同偿还的贷款及房子产生的增值,由得到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作出补偿。具体到本案,杨女士婚前买房,父母为其出资部分钱款视为父母对杨女士的赠与,属于杨女士的个人财产,即属杨女士婚前以个人财产付首付按揭贷款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形;杨女士与高某结婚后,两人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子贷款,存在婚内夫妻共同还贷的事实。因此,杨女士与高某离婚时,高某可以要求分割房产,对于房子的分割两人可以协议;协议不成诉至法院,法院可以判决房子归杨女士所有,尚未偿还的房贷为杨女士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偿还的贷款及相对应房子增值部分总款项的二分之一,由杨女士对高某进行补偿。共同还款数额依据事实和证据认定,房屋增值部分需聘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相关法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通讯员    贾迎迎)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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