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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县法院审理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时间:2016-07-22 14:46:02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王世龙
导读:近日,新疆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近日,新疆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40岁的张某是四川成都人。2013年3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在塔县承包7个工地进行安装水电暖、消防等工程。2014年工程竣工后,被告人张某拖欠农民工肖某等六民工工资157614元未支付并逃匿至四川老家,时间长达16个月。

  农民工肖某等人将情况反映给塔什库尔干县劳动监察大队,经劳动监察大队调查,犯罪嫌疑人张某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劳动监察大队向其发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张某拒不支付欠款而逃跑至四川老家,2015年2月,被塔什库尔干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对象,于2016年4月被塔什库尔干县公安局抓捕归案。

  2016年7月,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当庭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服判,当庭感谢法庭给了他重新做人的机会,服刑届满释放后,将积极给付拖欠的六农民工工资。(通讯员 王世龙)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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