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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偷狗不成反被拘留

时间:2016-07-15 14:20:57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闫晓溪 马世利
导读:6月26日13时左右,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接到林某报警称:在武城县城区商业街某土产店门外,自己养的棕色吉娃娃狗被偷走。偷狗的人一男一女骑着125摩托车,另有一人较胖,骑一辆白色越野摩托车,穿白T恤衫。民警通过查看道路监控,确定该三人的行车路线。第二天,民警巡逻发现与报案人所称体貌特征相符的二人,遂将其带至派出所询问,二人对偷狗行为供认不讳。

  【案情】6月26日13时左右,山东省武城县公安局接到林某报警称:在武城县城区商业街某土产店门外,自己养的棕色吉娃娃狗被偷走。偷狗的人一男一女骑着125摩托车,另有一人较胖,骑一辆白色越野摩托车,穿白T恤衫。民警通过查看道路监控,确定该三人的行车路线。第二天,民警巡逻发现与报案人所称体貌特征相符的二人,遂将其带至派出所询问,二人对偷狗行为供认不讳。

  经查,段某军当天和其女朋友、骑同一辆摩托车去商业街买拖把头,其朋友王某骑一辆越野摩托车陪同,路过林某的门市部,看到街上有一个小狗,段某军女朋友喜欢,段某军说:“这狗没人要,咱抱楼上养着吧。”王某随即从地上抱起该吉娃娃狗,放到段某军女友包中。三人听到后面有人喊“把狗放下”,立即加油门逃跑。

  【点评】该案件是一起典型的盗窃案件。证据包括:证人证言林某母亲的证言、受害人王某陈述、被盗吉娃娃照片、林超的报案材料、段某军的询问笔录、王某的询问笔录等事实依据,从中我们可以得出:

  一是违法嫌疑人具有偷狗的故意。本案中人证物证齐全,民警巡逻中抓获段某军、王宁时,二人称狗在大街上,以为没人要,看着挺好的就抱起来准备自己养了。可以看出二人是有违法意图的。二人明知该狗脖子上带有项圈,体态较小,毛色润泽,明显不属于无人喂养的流浪狗,仍然将狗抱走。因此,就主观故意来说,段某军、王某已经有共同的违法故意。

  二是实施了偷狗的行为。盗窃是指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段某军和王某抱起狗装进段某军女友包里的行为正是试图转移财物所有权的行为,后供述听到有人喊“把狗放下”随即加油门逃跑,是盗窃既遂。将狗偷到手后,段某军将狗养在自己家中,是盗窃的后续行为,后续行为属于不可罚行为。

  三是触犯了相应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公安机关依据该条款对段某军、王某分别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前告知,二人对该处罚表示接受,狗归还失主。二人没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没有上访。该案至此结束。(通讯员 闫晓溪 马世利)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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