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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无证售烟触法律

时间:2016-05-19 23:01:40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吴凤强
导读:2016年初以来,许某未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在山东省庆云县城区某商店销售香烟。今年4月上旬,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市场进行例行检查时,查获许某无证销售各种品牌卷烟共计172.8条。涉案卷烟经鉴别检测,除34条属真品外,其余均属伪劣产品,价值共计77536元。

  案情简介:

  2016年初以来,许某未持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在山东省庆云县城区某商店销售香烟。今年4月上旬,县烟草专卖局对烟草专卖市场进行例行检查时,查获许某无证销售各种品牌卷烟共计172.8条。涉案卷烟经鉴别检测,除34条属真品外,其余均属伪劣产品,价值共计77536元。至案发时止,许某非法售出假烟获利共计4933元。案发后,违法所得现金4933元已上缴至县人民法院。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律师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许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法律规定的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法律之规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此提醒广大市场经营者,在从事经济活动时,一定要自觉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专卖专营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对须经国家批准的项目切不可擅自经营,勿因眼前利益而触犯刑法。(通讯员 吴凤强)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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