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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费被拖欠 法院助力讨工钱

时间:2016-03-29 15:32:38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张庆元 高磊
导读:在工地上从事吊装工作的胡某为讨回35000元劳务费,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日前,新疆哈密市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胡某劳务费35000元。

  在工地上从事吊装工作的胡某为讨回35000元劳务费,一纸诉状将刘某告上法庭。日前,新疆哈密市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胡某劳务费35000元。

  案件情况简介:原告胡某诉称,2014年7月-10月,被告刘某雇佣原告在其工地上进行吊装工作,双方约定每月26000元,经过原告和被告刘某结算,被告刘某应支付原告85000元劳务费,后被告刘某向原告支付了50000元,现被告夏春杨尚欠原告胡某35000元劳务费并向原告出具一分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吕新强南湖汽车服务站吊车费共计捌万伍仟元正,已支付伍万元正,剩余叁万伍仟元正,剩余款项余2015年4月30日一次性支付,欠款人:刘某,担保人:张某。”现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35000元劳务费无果引起本案诉讼。

  案件审理结果:被告刘某尚欠原告胡某35000元劳务费的事实,有被告夏春杨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予以证实。被告刘某应及时向原告胡某偿付劳务费35000元。胡某主张的欠款利息从被告刘某约定还款的次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被告张某在欠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应按约定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鉴于原被告对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未作明确约定,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张某应对被告刘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刘某偿付原告胡某劳务费35000元及利息;被告张某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通讯员 张庆元 高磊)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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