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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公司是否放任淫秽视频传播

时间:2016-01-12 11:56:57  来源:人民网  作者:
导读:“公司无罪,我无罪。”1月8日晚上6点30分,站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被告席上的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欣,以这样一句最后陈述结束了快播公司及其4名高管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持续两天的庭审。

  快播公司是否知道服务器里有淫秽视频

  公诉方提供的证据显示,被查获的4个服务器里有2.1万多个淫秽视频。快播公司对此是否知情?

  王欣在庭审中表示,在技术上不可能知道缓存的那些东西是否淫秽视频,“全世界公司都做不到”。

  庭审中,快播对于视频的“缓存”技术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之一。朱巍认为,快播公司一直是通过缓存等技术,控制着服务器里的那些视频资源。快播公司的服务器里储存了大量的非法资源,它自己对这种资源应当知晓。

  如果不知道,那就是快播公司没有尽到相关的义务和责任。服务器里所有的资源是通过播放器或者深度链接展现给用户的。P2P技术使用户在看自己电脑上的资源时,这个资源就分享到了平台之中。快播就把这个资源保存到自己的储存器当中。

  资源保存后,用户在搜关键词时,快播就把这个资源推荐给用户,所以快播公司应该知道自己存在的问题。

  技术中立是控辩双方争论的另一个焦点。王欣的辩护律师认为,快播只是一个播放工具,并不是淫秽物品提供者,也不是发布工具,快播不提供上传下载服务,“技术本身并不可耻”。

  朱巍介绍说,198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索尼案中最早确立了技术中立原则,只不过,2001年在第一个由于提供P2P技术被起诉的Napster公司案件中,美国法院就作出修正,认为Napster实际提供的是一种服务,而非产品本身,衡量的标准之一就在于服务商对于内容是否具有“持续性控制”。判决结果是Napster停止在音乐方面的侵权,案件未涉及刑事责任。

  所以,快播公司只是播放工具的提供者,还是服务提供商,将决定快播公司对于淫秽物品的知晓情况以及应有的内控力度和职责。

  在朱巍看来,普通播放器只是作为播放使用,而快播借助抓取功能,根据视频热度(点击10次以上),自动将视频缓存到服务器,而后通过搜索资源等可以推荐给他人,这实际就变成一种传播行为。“技术中立不能成为快播案的抗辩词”。

  对于快播方是否“明知”淫秽物品的传播,车浩认为,有赖于法官的综合判断,“不可能哪方说不知道就不知道”。而且,最终要以刑法相关规定作为判断标准,“回归”刑法原理。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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