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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疑丈夫出轨起诉离婚未获准

时间:2015-11-18 11:14:12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徐显斌
导读:家住新疆喀什地区的女子李某,与丈夫结婚十三年,儿子也已经十岁了,近日,李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价值观背离、怀疑丈夫出轨等多重因素而起诉至了疏附县人民法院。

  家住新疆喀什地区的女子李某,与丈夫结婚十三年,儿子也已经十岁了,近日,李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价值观背离、怀疑丈夫出轨等多重因素而起诉至了疏附县人民法院。

  李某与丈夫王某2002年结婚,婚后三年,生了一个儿子,双方感情一直很好,生活和谐,彼此互敬互爱。后来因工资低,家庭经济负担重,丈夫为了多赚钱,决心辞职经商。不想之后丈夫便经常不回家,回家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甚至打架。李某认为双方在人生观、价值观都发生严重分歧,除此之外,李某怀疑王某还与她人发生不正当关系,结婚十多年,李某认为自己为了家庭和孩子,默默地承受着所有的责任和义务,然而王某的所作所为完全使李某无法原谅和忍受,李某对丈夫王某已经彻底失去信心,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的婚姻生活,故提出离婚。

  王某认为这次吵架是自己冲动了,自己确实动手打了妻子一下,今后保证绝不再打人。出现今天的局面,自己有责任,因为刚刚创业,所有精力都用在事业上,缺少了对妻子孩子的照顾,忽略了妻子的感受,但是自己没有再外面找女人,自己也一直在努力挣钱养家。双方还有很深的感情基础,还没有到离婚的地步,再说孩子还小,要多为孩子考虑,今后自己会多照顾家庭,多关心妻子和孩子。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为原、被告双方感情是否破裂,是否达到离婚的条件。夫妻间应当互谅互让、相互理解,以慎重的态度对待婚姻、家庭关系,虽然双方婚后曾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打骂产生矛盾,对夫妻关系造成一定的影响。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李某疑丈夫与她人有不正当关系没有确切证据支持,也未能举证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达到破裂的程度,故李某要求解除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不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通讯员 徐显斌)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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