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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湖县法院审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时间:2015-10-21 14:34:05  来源:法治报道  作者:索龙嘎
导读:近日,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11992元、被告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即其母亲陈某赔付原告1087元。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作为父母一定要承担起监管未成年的责任,也许因为父母的一时疏忽就可能酿成大错。

  近日,新疆博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张某11992元、被告李某的法定代理人即其母亲陈某赔付原告1087元。俗话说“子不教,父之过”,作为父母一定要承担起监管未成年的责任,也许因为父母的一时疏忽就可能酿成大错。

  经法院审理得知2015年6月25日,未满16周岁的被告李某驾驶其陈某的摩托车与在路上行走的原告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受伤致残.2015年9月10日,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系无证驾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经送医治疗共花费医疗费12865元。后原告要求李某及其监护人陈某、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

  被告保险公司辩称被告李某为未成年人,属无证驾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受害方,依法享有向侵权人即被告李某主张赔偿的权利。被告陈某作为李某的监护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关于被告保险公司拒赔交强险的抗辩,因交强险系出于有效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利益的目的,强制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投保,其赔偿原则为无过错归责原则,即机动车有无过错及过错的大小等情形,均不能作为保险公司免责、减轻责任的理由,故该抗辩于法无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通讯员 索龙嘎)

责任编辑:guanliyuan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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